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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1條

甄審錄取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訓練六週、實習訓練十週,共為期十六週之 訓練。 甄審錄取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以下簡稱司研 所)辦理,實習訓練由占缺訓練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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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