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第12條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2條

甄選錄取者,除榜示後具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其訓練成績應為不合格外,訓練成績視為合格。 甄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學科成績(百分之八十)、勤惰及品德 (百分之二十)考核分數。 二、實習訓練成績考核項目為專業能力(百分之七十)、敬業精神(百分 之十)、品德操行(百分之十)、勤惰(百分之十)四項考核分數。 三、訓練總成績之計算,專業課程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實習訓練成績 占百分之六十。但專業課程訓練期間,因娩假、流產假、重大傷病假 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未能全程接受訓練者,僅就已完成之學科科目 考核,未完成學科之專業知能併入實習訓練成績之專業能力,由占缺 訓練機關施予考核。 訓練總成績以七十分為合格。訓練不合格,不得申請重訓。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