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第16條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16條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標準發給津貼。 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練期間之津貼, 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 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標準支給。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 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 遺族撫慰金。 實習訓練期間,訓練人員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規定核實開支 ,雜費、宿費得按薦任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向占缺訓練機關報支。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