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第7條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7條

司法事務官之甄審,分甄選及甄試二種方式。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以甄選方式為之。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資格者,以甄試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