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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第8條
司法院 96 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8條
甄選採口試方式辦理。 甄試採筆試及口試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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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具擬任司法事務官任用資格,且年齡於五十五歲以下,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司法事務官之甄審…
第3條
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甄審者,應提出下列文件:一、報名表。二、簡歷表。三、經公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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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原經銓敘審定之…
第17條
專業課程訓練成績由司研所於課程結束後一週內填具專業課程訓練成績表報送司法院。實習訓練成績由占…
第18條
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派任至原占缺訓練機關任職。訓練成績不合格者,不予派任。
第19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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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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