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20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0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 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 三、訴願事件。 四、到場之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原行政處分機關人員及其他經通知到場之人之姓名。 五、辯論進行之要領。 以錄音機、錄影機等機器輔助記錄言詞辯論之進行者,其錄音帶、錄影帶等資料,應附於言詞辯論筆錄,並保存至該訴願事件確定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