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25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25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會應即終結審理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