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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31條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1條
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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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第3條
合於管轄之訴願事件,由執行秘書先作法定程式之審查,程式不合法依訴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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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
第5條
合於程式之事件經答辯完備後,執行秘書檢同卷證,送由全體委員共同審查或簽請主任委員分配委員一至…
第6條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上之審查。
第7條
共同提起訴願,於依本法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為其代表人之選定時,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通知受理訴…
第8條
受理訴願機關審查訴願代理人資格認不符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委任人,並副知受任…
第9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
第10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於收受前條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回復申請人:一、通知申請人於指定…
第11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之規定,於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請求…
第12條
訴願事件依本法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九條規定,有調查、檢驗、勘驗或送請鑑定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
第13條
受理訴願機關囑託鑑定時,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送請鑑定事項。二、完成期限。三、本法第七十條及第…
第14條
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自行負擔鑑定費用交付鑑定,而有下列…
第15條
受理訴願機關就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之證據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決定理由中敘明。
第16條
受理訴願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認有留置文書或物件之必要時,應通知其持有人。
第17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請求陳述意見,而無正當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拒絕…
第18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
第19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未受合法通知或因不可抗力事由,致未於指定期日到場參加言詞辯論者,除與其利害關係…
第20條
言詞辯論筆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辯論之處所及年、月、日。二、出席委員及承辦人員姓名。三、訴…
第21條
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逾第三條所定期間不補正,訴願人在不受理決定書正本發送前,已向受理訴願機關補正…
第22條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受理訴願機關得於理由中敘明…
第23條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實體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
第24條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個月訴願決定期間,自訴願書收受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前項規定…
第25條
訴願事件經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撤回者,訴願會應即終結審理程序,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第26條
訴願會承辦人員,應按訴願會審議訴願事件所為決議,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製作決定書原本,…
第27條
訴願文書交付郵政機關送達者,應使用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訴願文書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
第28條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應具再審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原…
第29條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
第30條
申請再審為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
第32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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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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