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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 第13條
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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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
第3條
司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
第4條
提出司法院會議之事項如下:一、關於提出立法院之法律案。二、關於施政綱要及概算事項。三、其他重…
第5條
司法院會議以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條
各種議案經院長核定後,列入議程;其內容繁複者,院長得指定人員審查。
第7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遇緊急情事,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
第8條
司法院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司法院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
第9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及列席人員…
第10條
司法院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前,併同會議議程分送與會人員,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更正。
第11條
司法院會議內容如需發布新聞,由司法院發言人統一發布。
第12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務,由司法院秘書處辦理之。
← 第12條
看 司法院會議規則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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