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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2條

司法院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副院長。 二、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懲戒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 三、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 司法院各廳、處、室主管及院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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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