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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會議規則 第7條

司法院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二日分送各出列席人員。 遇緊急情事,經主席之許可,得於開會時提出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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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