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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第10條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未依規定申請,其情形無法補正或經通知後未補正。 二、逾申請期限。 三、不合
第四條
第一項所定補助項目。 四、當年度編列之補助經費預算用盡。 五、補助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 六、有應不受理、撤銷、得停止補助或其他無法補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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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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