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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8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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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