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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3條

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時,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家事服務中心場所及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所需費用,除經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准者外,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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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