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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 第9條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第9條
法院收受
第六條
第一項及前條申請案,應先行審核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符合規定者,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層報本院複審。 二、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 三、不符合規定之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 前項第一款複審,由本院依申請項目審查下列事項,並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金額: 一、申請補助項目之妥適性。 二、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計畫案之完整性。 五、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六、預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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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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