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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1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深優良律師,應由下列機關(構)會議決議並填寫 「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送由「司 法院延攬資深優良律師、教授、副教授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 審議: 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二、律師全聯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三、各地方律師公會依其理監事聯席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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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