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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0條

甄試筆試及格者,司法院得函請曾登錄地區法院、曾入會地區之律師公會 、檢察署或曾任職之機關(構)等提供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 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司法院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並得 要求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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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