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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且文件齊備者,司法院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前條著作,並評定成績。成績以各審查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 計算之,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後 ,達七十分者為及格。 二、以適當方法公開申請人姓名,由各界於所定期間內陳述意見。 三、品德調查,並得函請申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及有關機關提供素行 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 四、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並得要 求申請人或有關人員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前項第一款著作,由司法院聘請具實任八年以上法官資格者或專家學者審 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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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