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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7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 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第十二條 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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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