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 第17條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7條
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 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其格式如附件十)後,提送
第十二條
之遴選小組審議: 一、經公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二、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依其校教評會決議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6條
看 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