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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4條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下簡稱學者)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 : 一、自行申請。 二、司法院主動遴選資深優良學者。 前項資深優良學者,係指曾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且聲譽卓著或 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 依第一項各款轉任者,其進用方式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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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