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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5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並得自行檢具司 法官考試錄取通知書等有助審查之文件: 一、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文件。 二、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三、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 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四、任教授或副教授三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五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 年以上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 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五、任教主要法律科目之著作一種,並以申請前五年內經出版(含再版及 改版)公開發行者為限,字數須在五萬字以上,並於每篇詳註參考書 目之章節或頁次,期刊之卷期別及頁次,共四冊。 前項第五款之著作,除下列情形外,不得為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演講集 、編譯外國人之著作、編輯各家著作之出版品、博士或碩士論文: 一、二人以上合著之著作,經申請人提出書面說明自行獨立完成之範圍, 且字數合於規定者。 二、博士或碩士論文,如經新增或修正二分之一以上並發表,附新舊差異 對照表者。 第一項應備文件未齊備者,司法院得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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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