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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遴選方式及程序 › 第 二 節 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依第十二條審議通過之學者,遴選小組應主動邀請其轉任,並請其檢附下 列文件,提送第十九條之審查會審查: 一、同意書(其格式如附件十一)。 二、簡歷表(其格式如附件二)。 三、未具雙重國籍具結書(其格式如附件四)。 四、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證書。 五、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 敘合格之證明文件。 六、任教授五年或副教授九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證明文件 (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 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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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的其他條文

第14條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下簡稱學者)轉任法官依下列方式之一遴選:一、自行申請。二、司法院主…第15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者,應向司法院提出下列文件,並得自行檢具司法官考試錄取通知書等有助審查…第16條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且文件齊備者,司法院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審查前條著作,並評定成績。…第17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深優良學者,應由下列機關會議決議並填寫「資深優良學者轉任法院法官推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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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