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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適用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政務人員。 三、民選首長。 四、公營事業人員。 五、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六、公立學校職員。 前項第五款人員,不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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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