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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人事資料管理規則 第4條

各機關人事資料之處理,均應以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作業。 未使用人事資訊管理系統之機關,其人事資料需建檔或更新者,由其上級(兼辦)機關代為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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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