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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第7條

參加之國際會議倘係在大陸地區舉行或係中共在第三地區主(協)辦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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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