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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復審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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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復審案件,應設復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復審會)。第3條復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機關首長指派副首長或就本機關高級職員中具有法制或人事行政專長者派兼之…第4條主任委員綜理復審案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第5條委員應參與復審案件之審查、查證、審議及決定等事項。第6條復審會人員如與復審人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或與復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對於復審案件…第7條復審決定書以本機關名義行之,除由機關首長署名蓋印外,並應列入復審會主任委員及參與決定之委員姓…第8條復審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或出席費。第9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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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