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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就學之需要」,指在監服刑中, 考取監外各級學校,年齡未滿二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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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