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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7條

受刑人外出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由典獄長核定發給外出證明書,並按 月函報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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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受刑人進至第一級後無違規紀錄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准其外出。第3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作業之需要」,以左列情形為限: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第4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就學之需要」,指在監服刑中,考取監外各級學校,年齡未滿二…第5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準備釋放」,指殘餘刑期十日,為適於社會生活,有外出之需要者…第6條受刑人外出時間,應在每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之間,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指定之。第8條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染重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須住院…第9條外出之受刑人無前條情形,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者,典獄長應即派員追查,移送該管法院檢察處偵辦,並…第10條受刑人外出之旅費由其自理。但因作業上之需要外出者,由監獄依法支給。第1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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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