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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8條

受刑人在外出時間內,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交通中斷,或突 染重病,經公立醫院證明須住院治療者,應在原指定回監時間內報告典獄 長,或補具確實證明。 典獄長接受前項報告後,應再指定受刑人回監時間,並報法務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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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