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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獄第一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第5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準備釋放」,指殘餘刑期十日,為 適於社會生活,有外出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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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