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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第2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應於勸募行為開始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緊急狀況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一、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二、學校校務會議議決通過前款執行規定之會議紀錄。 三、私立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通過第一款執行規定之會議紀錄。 四、其他學校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學校名稱、地址及校長姓名,並蓋用學校及校長印信。 學校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核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緊急狀況,由學校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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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申請案件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通知學校。二、經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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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勸募許可案件之項目如下:一、申請書載明事項完備。二、私立學校無本條例第五條第…第4條學校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第5條申請案件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通知學校。二、經審…第6條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第7條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學校勸募許可時,學校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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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