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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第3條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勸募許可案件之項目如下: 一、申請書載明事項完備。 二、私立學校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三、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完整載明本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列相關事項,且內容具體可行。 四、前款執行規定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程序訂定。 五、申請學校無第四條各款情形。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前項項目時,得成立審查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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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