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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第4條

學校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經學校主管機關規劃將予整併或停辦之學校。 二、曾經學校主管機關廢止勸募許可之學校。 三、曾依公益勸募條例或本條例規定辦理勸募活動,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形。 四、其他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教育或財務相關法令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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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