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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 第5條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第5條
申請案件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規定者,應予許可,並通知學校。 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學校經主管機關許可勸募後,因故修正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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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應於勸募行為開始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第3條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勸募許可案件之項目如下:一、申請書載明事項完備。二、私立學校無本條例第五條第…
第4條
學校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應於勸募行為開始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第3條
學校主管機關審查勸募許可案件之項目如下:一、申請書載明事項完備。二、私立學校無本條例第五條第…
第4條
學校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第6條
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停辦、解散、裁撤或勸募原因消失、變更,有結束勸募之必要者,…
第7條
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廢止學校勸募許可時,學校教育儲蓄戶之賸餘款,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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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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