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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3條

各級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准予畢業者,由各該校發給畢業證書。 其規定有實習年限者,須俟實習期滿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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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