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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8條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者,應向原校申請補發證明書,其格式或式 樣另定之。 其原校停辦者,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經審查原案屬實後補發證明 書。 認可或比敘之各級軍、警學校及立案之海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明書之驗 印,同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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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