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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畢業證書發給辦法 第7條

各級學校畢業證書,均應置備存根或底冊,編定號數、載明學生姓名、性 別、出生年月日、畢業院所系院組或學位等存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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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