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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2條

學校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於專任教師未具任教領域專業或實務知能時,得聘特殊專才者,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其型態得採單獨授課或與特殊教育教師協同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應為兼任,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足以協助特殊教育教學工作者: 一、現任與應聘領域相關之大專校院教師或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應聘領域相關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 三、曾從事與應聘領域相關專業或技術實際教學或工作達五年以上,並有具體成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大專校院特殊專才者之資格審查及聘任,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其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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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特殊專才者依其所具資格,以聘兼任特定課程教學工作為限,不得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第4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之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各級主管機關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第5條特殊專才者之待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兼任教師之規…第6條特殊專才者之權利、義務應載明於聘任契約書,其聘任期間,應遵守法令及聘約規定。第7條特殊專才者不得聘任、終止聘約、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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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