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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專才者之授課節數,不得超過各級主管機關所定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專任教師每週應授節數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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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