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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3條

特殊專才者依其所具資格,以聘兼任特定課程教學工作為限,不得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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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