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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 第7條

特殊專才者不得聘任、終止聘約、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學校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停止聘約執行期間之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大專校院準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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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