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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第11條

各級運動會應於每次舉行終了時確定下次運動會舉行之地點。 主辦單位應於運動會結束一個月內將辦理經過及競賽成績報請上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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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