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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第6條

縣 (市) 運動會由縣 (市) 政府主辦,每年舉行一至二次,由縣 (市) 政 府於每次運動會舉行之兩個月前訂定,其組織及競賽規程報請教育廳備案 後實施之。 院轄市之各區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區運動會其組織及競賽規程由區公所訂 定報請市教育局備案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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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