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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運動會舉行辦法 第2條

全國運動會由教育部主辦或指定省 (市) 於適當地點承辦之。全國運動會 舉辦有困難時,教育部得指定若干省 (市) 比照全國運動會之規定舉辦區 域性聯合運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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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