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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5條

探測器之裝置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除火焰式、差動式分布型及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外,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二、牆上設有出風口時,應距離該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一公尺以上時,不在此限。 三、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一公尺範圍內。 四、局限型探測器以裝置在探測區域中心附近為原則。 五、局限型探測器之裝置,不得傾斜四十五度以上。但火焰式探測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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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