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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16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6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探測器: 一、探測器除火焰式外,裝置面高度超過二十公尺者。 二、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場所。 三、洗手間、廁所或浴室。 四、冷藏庫等設有能早期發現火災之溫度自動調整裝置者。 五、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防火門之金庫。 六、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七、不燃性石材或金屬等加工場,未儲存或未處理可燃性物品處。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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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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