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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 第126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6條
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裝置於值日室等經常有人之處所。但設有防災中心時,設於該中心。 二、裝置於日光不直接照射之位置。 三、避免傾斜裝置,其外殼應接地。 四、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八公尺(座式操作者,為零點六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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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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