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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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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社員社股及餘絀
新社員對於入社前合作社所負之債務,與舊社員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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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社股及餘絀」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具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合作社社員:一、有行為能力。二、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第12條
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
第13條
(刪除)
第14條
合作社成立後,自願入社者,應有社員二人以上之介紹,或以書面請求,依下列規定決定之:一、加入有…
第16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第17條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
第18條
社員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不得以對於合作社或其他社員所有之債權主張抵銷,亦不得以已繳之社股金額…
第19條
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合作社得將其應得股息及結餘撥充之。
第20條
社員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但社員所有之社股經依法強制執行、…
第21條
有限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保證責任合作社減少每股金額或保證金額時,應經社員大會決議,並通知…
第22條
社股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十;無結餘時,不得發息。
第23條
合作社結餘,除彌補累積短絀及付息外,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為公積金、百分之五以上為公益金與百分之…
第24條
合作社結餘,除依前條規定提撥外,其餘額按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
第25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
第26條
社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一、死亡。二、自請退社。三、除名。
第27條
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
第28條
社員之除名,應經社務會出席理事、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議決,以書面通知被除名之社員,並報告社員大…
第29條
出社社員,仍得依第十四條之規定,再請入社。
第30條
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之一部或全部。股金計算,依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之財產…
第31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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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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