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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31條

無限責任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合作社出社社員,對於出社前合作社債權人之責任,自出社決定之日起,經過二年始得解除。 前項合作社,於社員出社後六個月內解散時,該社員視為未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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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