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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25條

公積金應經社員大會之決定,存儲於信用合作社或其他殷實銀行。 公積金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五十時,其超過部分,經社員大會議決,得用以經營合作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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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